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诉被告向翠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女,1981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向翠云,男,45岁,重庆小吃向翠云店负责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薇
书记员朱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