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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向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诉被告向翠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14981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女,1981年8月1日出生。

  • 被告向翠云,男,45岁,重庆小吃向翠云店负责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薇

  • 书记员朱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