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潘**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医疗费九百一十七元五角七分;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误工费五百元;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营养费二百元;四、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交通费五十元;五、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张**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潘**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潘**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07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潘**,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蜜蜜代理审判员刘海伟代理审判员赵乾
书记员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