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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白阁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2014年1月22日,我到被告家为已故去的母亲做百日,我与被告发生口角,被被告打伤,并住院治疗5天。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864.16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误工费3300元,共计9264.18元。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原告过了中午才到我家,并非为给我母亲做百日而来;我是为制止原告损坏我家财物,才将原告按住;原告系自己坐到地上的,我没动手打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二人因赡养母亲及办理母亲丧事等问题有矛盾。2014年1月22日系二人母亲去世后第100天,原告于当日12时许带烧纸等物品来到被告家中。被告闻讯赶来要求原告离开,原告拒绝,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一直待在被告家中未离去。18时许,被告再次要求原告离开,原告仍继续待在被告家中,被告将原告向门外拽,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揪扯,被告报警。警察赶到后,原告到北京**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脑震荡,头皮血肿,右手皮挫伤,腰部、臀部及左上臂软组织损伤。为此,原告住院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4864.18元。原告出院后,医院建议原告休息四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未经被告同意以祭奠母亲为由到被告家中,在被告要求其离开后仍长时间滞留,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发生揪扯,原告受伤,原告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与原告产生分歧后,未保持理智,其与原告相互揪扯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依责赔偿原告的损失。对原告与被告应负的责任,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偏高,本院予以酌定;其主张的营养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实确认,原告合理的损失有:医疗费4864.18元、误工费3300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共计8914.1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六百七十四元二角五分;

二、驳回原告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白**负担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民初字第3968号
  •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女,1962年9月8日出生。

  • 被告白**,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晓明

  • 书记员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