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李*、蓟县**村委会的(2014)蓟民重初字第4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无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蓟县**村委会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曹**,农民。
被执行人李*,农民。
被执行人蓟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姜宝田,该村村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栋
审判员吴振国
代理审判员张新
书记员刘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