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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签完合同离婚了还能住吗?

更新时间:2020.10.19    浏览量:

摘要

公租房是什么,相信这一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不是很清楚,公租房其实是国家对一些收入来源低的人士出租的一种保障性的住房,是国家的住房对贫民的一种保障体系,那么公租房签完合同离婚了还能住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租房签完合同离婚了还能住吗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公租房申请与婚姻状况无关,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向相关部门提交租房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3周年以上;

2.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

4.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3周年以上;

(2)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离婚这种大事还是要谨慎思考后再做决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大化,国家既然给出一些扶贫的好政策,就要好好珍惜,好好的和自己爱的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