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很多当事人询问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是哪些,案件移交到了检查院之后,是否还可以取保候审?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你说明。
一、 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是否还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补充一句,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总的来说只要被申请人受到羁押等,都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申请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任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从《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取保候审其范围涵盖了除武器徒刑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同一种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取保候审也会因为其案件的差异因素而结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