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个人在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以上就必须要签合同,那他们该怎么赔偿我呢,还是按转正工资赔偿呢。
更新时间:2022-04-26 09:26:54
问题描述:
他们想要补偿,如何补偿?问题是,上个月我来这家公司面试时,他们告诉我,现在他们公司要设立一个分公司,让我在分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有三个月的试用期,然后据说试用期内的工资是1500,成为正式员工后的1800,加上全额
社会保障,并且应该签订
合同。试用后,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公司原本属于工业行业,工资相对较低,特别是试用期工资。但当时,考虑到我离家很近,我同意了。然后在本月15日,老板突然说他不能再当分行了,并要求我在本月完成。我没有像我之前说的那样签合同,但在这段时间里我很好地完成了我的工作。他们经常称赞我工作能力好,但我真的很尴尬。我刚决定不做分支机构,所以我不得不解雇我。但我在这家公司已经一个多月了。现在他们用这句话解雇了我。我该怎么办?我学习会计,了解一些
劳动合同法。我知道,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在雇主工作超过一个月的个人必须签订合同。否则,雇主将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个人完全胜任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应提前向该个人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否则你就得赔偿。我想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我知道我只能在这里工作一个多月,我就不会来这里了。我打算做很长一段时间。但是现在因为他们我不得不走了。他们应该如何补偿我,根据试用期工资还是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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