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他的这个理由合理吗?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更新时间:2022-08-17 10:33:52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有一处房产出租,租赁期限是一年,到期后我没有继续签
合同,但承租人继续出租了四年半(没有合同)。房租半年付一次。租金将于今年4月1日到期。我想收回房子,提前17天通知房客退房,但房客拒绝腾出房子,理由是我没有提前通知,合同也没有到期。我想问他这个理由是否合理?如果他真的拒绝在期满后搬出房子,我该怎么办?补充问题:第一份
租赁合同将于2012年1月至2012年底到期。如果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1日期间没有合同,租金将支付至2017年4月1日。补充问题:我看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确定。非正常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指承租人找到另一出租房屋的一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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