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及管理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购买交强险的,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购买交强险后,才退还机动车。
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及管理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交强险由承包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