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9-10-28 17: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特殊防卫权,通过这个“特殊”就能知道它的独特性,是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之上增加的一种私力救济权,旨在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在我国法律中特殊防卫权是怎么规定的?找法网小编带您阅读下文。

  一、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中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二、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

  这是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不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适用特殊防卫,二者缺一不可。

  (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权的特定的暴力犯罪。

  首先,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犯罪”,这里所说的“犯罪”,是指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暴力犯罪。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于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再次,防卫人针对的暴力犯罪必须是特定的。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包括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两种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实施特殊防卫。

  (三)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如果处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则都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就正当防卫而言,在不法侵害人还未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从逻辑上来看只能是财产损失)还来得及挽回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之仍可实施正当防卫。但特殊防卫因其仅针对的是人身安全,故在不法侵害人离开现场后,其人身安全要么已经受到损害,要么再不会受到损害,不存在能够挽回的情况,故不允许实施特殊防卫。时间条件是很难把握的。在97年刑法修改之初,不少司法人士在司法实践中放宽理解,被视为:“无限防卫权”。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特殊防卫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一些特定暴力犯罪以保护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权利,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者本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能达到特殊防卫权有效行使的目的。因此,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进行。

  特殊防卫权的设立,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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