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它体现了 以人为本 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那么,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和原则是什么呢?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例如:公安局、日常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简单来说就是政府调解。行政调解属于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也能适用。
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主持下,案中调解。
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调解协议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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