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交易时,第三人能知道其中的风险,能让第三人慎重交易。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是:
1.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通过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2.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异议登记本身也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于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即以一种新的公示对抗以前的公示。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登记,向可能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这一警示通过登记簿向与这一争议权利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为风险,将会促进有关第三人慎重处理可能进行的交易行为,以避免因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被改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从逻辑上推断,不顾这一警示而继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遭致败诉。
不动产异议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6.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