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申请,在现在是很常见的,有的是为了自己使用,有的是为了抢注商标等等,申请量是很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能被核准注册为商标。若要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会被驳回的。那么,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二。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驳回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被驳回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中国,若要申请的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要注意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免费时费力费钱,甚至耽误正常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