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有无时效

更新时间:2021-04-21 0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诉讼时效一般期限为三年,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就没有了胜诉权。在房屋出租的过程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缴纳房租,并支付押金,如果违反了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有无时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无时效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有时效,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使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有无时效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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