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19-09-11 1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很多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进行合伙做生意的时候,是非常有信息的,但是有很多合伙企业会发生一些不如意的事情,这时候就会产生纠纷,会去法院起诉。那么,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

  一、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的现实状况

  经调查发现,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较为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让法官倍感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司法实践中,s省h市市八县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待合伙类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符合立案基本要件,应当准予立案,且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寄希望于法院对对合伙盈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不应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受理;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宜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的形成原因

  1、缺少相关规定,实践当中无法可依

  尽管个人合伙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存在较为普遍,但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却极为欠缺。《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法等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最高法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又对《民法通则》作出了适度的扩大解释。但这些立法规定仍然过于概括、宽泛,对于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合伙终止与清算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清算程序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已有的条文规定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导致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无法可依,大部分法官在不得拒绝裁判的同时深感力不从心。

  2、利益诉求不当,基层法官疲于应对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要求分配合伙盈余或利润;要求分担合伙亏损;要求偿还合伙债务代偿款;要求赔偿退伙损失;要求按比例分割合伙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和部分当事人的不良动机,提出返还投资款、垫付款、支付合伙期间的费用、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不当要求的情况比比皆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如果不适当,法官具有法律释明的义务。但基于当事人的法律接受能力,加之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对合伙纠纷案件法律条款的把握不准,唯恐释明错误担负责任,更多持消极回避态度,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引导当事人撤诉。

  3、理论研究滞后,缺乏明确裁判思路

  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许多难题,如前面提到的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垫付款;合伙财产部分明确,合伙人可否就明确部分主张先行分配;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等等,法院内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思路和标准。或许是由于该类案件绝对数量不多,未能引起各级法院足够关注,或许是由于个人合伙的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难以统一。因此,法官审理合伙纠纷案件不但引据困难,并且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思路可以参考。

  三、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

  1、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因个人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从立案阶段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表达诉求要合法、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必要时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申请等,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

  2、法院应协助清算合伙账目

  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合伙财务混乱,账目尚未明确,需分割的财产多而杂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且多数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进行清算。已经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恢复审理。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指定协商推举的人员担任。如确有必要,可聘请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以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

  3、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如果双方都不愿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证据交换,对相关账目或凭据进行固定,依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帐不齐全、不真实或未建帐,合伙人各自记账、分别持有凭据,又不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各方全面提供账目凭据。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致使审计或清算无法进行,应责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经查实其确有合伙账目,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如合伙人销毁账目,或其确存有账目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并可根据现有的证据或已查清的事实进行裁判。法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认定。如合伙事实确实无法查清,应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如坚持起诉,应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要想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的问题,就得引导当事人恰当的行使诉权,法院也要积极协助清算合伙账目等。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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