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不管发生什么事都必须要有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证据占有主导地位,往往只有提供的证据能确确实实的存在,才能帮忙法院尽快的查明事实的真相,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是如何规定的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法律知识,凡是都要讲证据,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决定性依据,因此,我们应对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