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2-05-01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很多人不知道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津地税地[2010]49号)规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250号)规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依据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费用采取的是按比例计算扣除办法,因此应当按照(1000+5000)×10%=6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项目清算方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就要进行清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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