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都知道有一些专门的担保公司为其他公司来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一定的担保的费用。那么,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应该有哪些条件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担保债务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文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债权债务进行了区分。
公司的财产虽然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就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支配。公司担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而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同样的,当股东担负债务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当然,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并非绝对。《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在此,律师提醒大家,交易双方应具备风险防控的意识,如担心交易对方的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时,可通过要求该公司有经济能力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风险,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债务股东必然承担责任。
1、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则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按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公司偿债后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即怠于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具有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由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公司可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实际上不能得到全部实现,所以债权人可以就未实现的债权部分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此时,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是否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等情形,应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是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所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1}怠于清算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债权人无需对此专门举证,理由是现代市场变化莫测、资产价格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按正常的商业逻辑判断,清算义务人怠于管理和处分公司财产很可能导致财产贬值或流失,这符合民事证据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债权人对此无需再另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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