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9-01-18 1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对于很多公司来说,都会有好几个股东,当公司经营不善走到了破产的那一步,作为股东也是可能会要承担责任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公司债务纠纷怎么解决?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

  债务清偿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出现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时,应该对债款提存,实际生活中,债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3、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4、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三、公司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公司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包括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法、申请先予执行法、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优先受偿权法、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代位追偿法。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债务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虚假出资的;出资不到位的;抽逃出资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等等。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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