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6-26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借贷双方发生借款行为后,可以自行约定借款利息,但应当做好明确约定。只是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出现虽然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由此产生了纠纷,那么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何处理?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何处理

  一、借款的利息计算公式如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二、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何处理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借款的返还

  1、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2、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与利息、费用等的偿还顺序

  3、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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