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不享有占有权。占有权归承租人所有,但房屋所有权还是归出租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不享有占有权,出租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占有权归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找法网提醒,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有: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3.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