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件主义,它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经登记,未经登记就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大家知道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概念和性质不同: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用益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效力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登记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即无需进行设立登记,但是已经登记的权利在变更、转让或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连带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定或约定依据,在双方并未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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