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概念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11-22 14: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人们会发现在判决中经常出现“并处罚金多少元”的字眼,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概念是什么?缴纳罚金的四种方式,分别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概念是什么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概念是什么

  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可以限期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在执行罚金刑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并提取存款、通知有关单位扣发工资、变卖被罚金人财产等强制方法。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新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缴纳罚金的四种方式

  (一)自动缴纳

  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

  (二)强制缴纳

  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如此,才能给拖延罚金缴纳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处。

  另外,拖延缴纳会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执行。

  (三)随时缴纳

  对于不能一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纳

  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不可抗力之类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1.确有无法抗拒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事由;

  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有困难;

  3.须经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4.经人民法院查证上述情况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罚金的概念是什么”这一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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