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更新时间:2018-07-04 1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那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释义:本条是对审判组织的规定。

  合议制是指由几名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采用合议制的形式。由于不少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审判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本条对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作出了规定。行政案件的合议庭,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合议庭组成人员权利平等,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及其他重要问题,都须由全体人员共同研究。合议庭评议案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对于少数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款是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款规定将起诉期限从旧法的3个月改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本款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将高法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的内容纳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规里这的20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如房屋纠纷,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起诉后不能获得救济。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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