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0-01-02 09: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诉讼的这类案件可能我国普通公民一般很难接触得到,行政诉讼说白了就是属于民告官的这样一种诉讼行为。那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是应诉者,不存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是行政诉讼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等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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