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那么,你知道,行政许可法的设定的内容有哪些吗?哪些行政许可不可以撤销?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行政许可法的设定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第十八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要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以及考虑到行政许可相对人行为自由限制的特殊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对其实施主体加以明确;其次,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行政许可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要消除此种现象,必须首先堵塞源头,限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三,现实生活中,由于各行政机关纷纷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本来可以由一个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往往被人为的分割为多个行政主体分别办理,相对人为获得许可,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物力,“公章履行”是对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为杜绝此类现象,简化行政许可环节,有必要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真正实现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许可规定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而言,申请许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颁发行政许可的机关;(2)申请人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提出许可申请;(3)申请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申请人必须具备和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提供行政许可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或证明;(5)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随着程序正义观念在我国的提出和被重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涵中又多了一条,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管理行为。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掌握着许可的资源分配权,一旦分配不当,将直接影响到相对人权力的行使。对于这样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力,法律更应当对其行使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举证、质证、认证权的行使,保障相对人行为自由权的充分实现。
4、行政许可的期限。
期限是指行为主体作出特定行为所经历的时间过程。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的应用,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一般要包括期限这一内容。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强调行为作出期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行政许可不可以撤销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许可即使具有违法的因素,也不应当撤销。
第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通常说来,对于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这既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让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可能很快就开始了生产经营等活动,而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情形,即可以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但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许可,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补齐相关的许可手续,特别是要加强对其生产建设等活动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其行政许可,但是,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遇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管理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三,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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