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更新时间:2018-07-02 16: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为了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怎么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

  一、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规定。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一。本条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也是基本程序要求,除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事后报告批准程序外,不得降低程序要求。本条所列各项程序,可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一)内部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任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决定。但是在一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有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可以不执行事先报告和批准的程序,但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内部程序,除有行政决定书外,当事人很难知晓,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违纪责任,不直接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二)外部程序

  本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外部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本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部程序作了规定: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监督,防止出现非法实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诬陷、诬告、贿赂执法人员。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

  3.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应邀请与当事人或是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到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在没有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也能够公正执法。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违反了程序规定,导致其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6.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是现场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和危险的发生,对于不履行行政要求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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