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用更严格的标准保障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并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那么,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赔偿标准又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赔偿的赔偿标准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这个前提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中,只有经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才是“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属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经营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3、最后,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是免除“十倍赔偿”的但书规定,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法律“空白区”。
简单来说,判断标签、说明书的“瑕疵”是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应当视标签、说明书所传递的错误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判断。
除上述三个要件以外,本条第一款中“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了。因为有观点认为,在这一表述中的“受到损害的”才是“十倍赔偿”的最关键要件。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损害”,则“十倍赔偿”根本不成立。而对“受到损害”的认定则是比“瑕疵”认定更为复杂的一种判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关于赔偿的相关事宜,最重要的是“十倍赔偿”的问题。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