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更新时间:2019-03-20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投保了人身保险,无论事故是否发生,自己的家人至少在经济上不会有那么大的负担。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4、《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了三个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从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并未在明确列举的三个法院管辖地之后,再加上“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字句;当然,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

  5、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保险合同地域管辖)在实际适用时的优先问题。个人以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三个选项中三选一。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诉法》第24和《解释》第21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专门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人是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死亡案件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提出申请。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受益人或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人身保险中伤残给付、医疗费(津贴)给付、重疾给付案件,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申请;如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熟悉保险合同仔细阅读手中的保险条款,明确保户所投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3、如果发生的事故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保险的责任,申请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上门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申请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被保险人身份证号),保险金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报案人的联络方法。提供上述内容后申请人可询问办理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资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资料,一定要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间内由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申请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4、提供索赔材料。

  5、领取保险金。申请人应带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注意: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而予以给付,或者保险单兑款给付后,保险单效力经保险人注销而终止;但是,对于被保险人残疾而给付的,保险单原则上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 有些赔案,保险公司需对保险事故相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核实,申请人、代理人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以有利于尽快明晰案件事实,提高理赔时效。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纠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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