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以谁作为被告

更新时间:2022-03-17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在,很多人为了降低风险负担,会会选择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若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以谁作为被告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保险合同以谁作为被告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一般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调查后,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同意理赔的通知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

人身保险合同以谁作为被告

  二、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

  原告孟xx,男,生于1993年9月3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48年9月21日,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xx与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孟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诉称,2012年,其就读荆楚理工学院(以下简称荆楚学院),入学报名时,学院收取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附加住院医疗费)60元。后由学院集体投保太平公司。其保险卡号为**********120000033,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2014年6月8日,其因患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入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54天后好转出院。后其持《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到太平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据此,诉请太平公司支付保险金12986.28元,并赔偿交通费300元。

  太平公司辩称,对孟xx诉称投保与患病住院事实无异议,但其收取荆楚学院交纳团体险保费是每人50元;因孟xx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其已向投保人荆楚学院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但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孟xx已患精神病,属于免责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孟xx诉请应予驳回。

  本院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归纳并经其确认争议焦点为:一、孟xx起诉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孟xx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损失是否有据;三、对孟xx诉请赔偿保险金,太平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孟xx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庭审举证如下

  A1、荆楚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证明孟xx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0元

  A2、孟xx在荆州市卫生中心、荆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孟xx住院54天及治疗情况

  A3、住院医疗费收据,证明孟xx住院支付医疗费12986.28元

  A4、车票,证明交通费损失300元。

  太平公司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庭审举证如下

  B1、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学生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明确说明。投保人荆楚学院对孟xx投保前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未向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院对上述举证组织质证,太平公司质证意见对A1、A2、A3、A4均无异议。孟xx质证意见如下:对B1中的学生保险投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太平公司并未将投保单向其送达,也未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太平公司只送达了荆楚学院,没有向其本人送达。

  对太平公司无异议的A1、A2、A3、A4,本院予以采信;对孟xx有异议的B1,本院认为,送达回执能够证明太平公司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单、学生意外伤害条款、保险费发票送达给投保人荆楚理工学院。且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事由采用黑体加粗引起注意,在阅读提示中予以说明。孟xx异议不当,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孟xx考入荆楚学院,报名时该院收取孟xx保险费60元。2012年10月18日,荆楚学院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孟xx在太平公司投保了主险为意外伤害及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9日零时至2015年10月18日二十四时止。孟xx的《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卡号为**********120000033。2014年6月8日,孟xx因患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入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54天,支付医疗费12986.28元。孟xx祖父为其理赔事宜往返荆门至松滋,支付交通费300元。

  另查明,太平公司出具的xxxx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1年版)中责任免除项下第二条第(一)项约定:“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及第(六)项约定,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该格式条款采用黑体加粗,并在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中予以提示说明。2012年10月18日前,孟xx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

  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保险人及合同利害关系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具有约束力。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人询问、调查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负有提示注意、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投保人荆楚学院对被保险人孟xx在保险人太平公司所投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依法成立生效。太平公司在荆楚学院投保时已对其履行了提示注意、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孟xx在荆楚学院为其投保前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而荆楚学院在投保时未将孟xx已患精神疾病情况如实告知,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先合同告知义务。太平公司对孟xx诉请,抗辩主张免责理由成立,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太平公司抗辩主张孟xx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其监护人法定代理诉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元。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27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xx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xxx

  三、人身保险种类可以分为哪些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以谁作为被告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被告应看具体的纠纷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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