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2-03-15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很多时候,人们为了减少风险负担,会选择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购买人身保险时,需要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管辖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身保险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标的物”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管辖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可以参照合同纠纷管辖,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来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联系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怎样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你好,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了保险合同约定不能解除的和保险合同的性质上不能解除的,如果你有疑问请查看我的联系方式随时和我联系。
人身保险合同
你好,需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的
人身保险合同
不要死扣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虽然规定了在这两个地方都可以起诉,但实践中的操作过程中,除了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一般都必须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进行起诉。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如撤销保险合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