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喜欢的人,我们会考虑和他住在一起进而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同居关系。很多人对于同居之后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同居关系及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解决大家心中的疑惑。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是共同出资举证比较困难;
4、涉及一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同居财产添置的处理。
(二)两人分手后需要做什么
首先应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先确定哪些是私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理论上讲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1、同居必须有共同生活的现实
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指的是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同居在空间上限定于同一私密处所,在时间上应当具有长期性,目的上则是经营日常生活。
2、同居必须是男女共同居住
虽然生活中也存在着同性同居,但这类同居不属于本文所指称的同居关系。本文所讲的同居关系,就主体而言,仅指异性同居。
同居双方在对外关系上可能是私密的同住,也可能表现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类同居关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之前,存在“婚姻”外观,对外必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谓重婚的当事人双方,必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共同出现在该条款中,即限定了这种同居对外并非是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有可能将同居的当事人认为是亲属、恋人等。
3、同居的认定并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同居的意愿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就没有同居的意愿。在买卖妇女等逼迫女性结婚的情况下,被侵害的女性在主观上是排斥并反对同居的。对于此类婚姻,被胁迫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一经撤销,双方之间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4、非婚同居不等于“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曰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对男女之间的作风问题较为敏感,彼时流氓罪的适用仍然警醒着广大男女要注意与异性的关系,不能名不正言不顺。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的思想日益开放,只要不违背与特定人之间的义务,如配偶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不再对未婚同居行为进行倾向性评价,用“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来取代“非法同居”的称谓。
5、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不同。婚姻关系,法律不仅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还规定了解除婚姻的的条件和特定程序,如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如果未能通过这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同居则不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法律对此根本就不给予任何评价,故其产生与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如若当事人双方不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律也不会主动干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同居关系及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相关内容,同居关系是未经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当需要解除同居关系时,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