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十分清楚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特别是在很多公司的代理人中经常出现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纠纷。那么,我们通常说的表见代理是通过什么判断标准判断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表见代理也就是其实没有权利代理这种行为,而进行的代理,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判断的,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