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等。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
1.直接租赁:该种租赁是指出租方(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租赁形式。直接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2.杠杆租赁:出租人引入资产时只支付引入所需款项的一部分(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款项则以引入的资产或出租权等为抵押,向另外的贷款者借入;资产租出后,出租人以收取的租金向贷款者(债权人)还贷。
3.售后租回:该种租赁是指承租人先将某资产卖给出租人,再将该资产租回的一种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
1.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这是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2.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3.合同约定不明、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找法网提醒您,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