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命脉,国家收入最重要的一个来源,所以大家都很注重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中的有关概念的具体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范围,比如到底什么是财政拨款?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什么是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到底又包括哪些?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都是法定优惠概念的结果。按照这一概念,只有国会才可以提供税收减免。国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必须被严格地应用和解释。在应用所得不予计列项目这一规定时,这意味着一个所得项目在不予计列之前,必须能在税法中找到专门的规定。所得不予计列项目通常是用来避免双重征税或用来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法鼓励的交易。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主要包括:州和地方公债的利息(103节)、来自负债豁免的所得(108节)、某些军方成员的战争赔款(112节)、州、市等政府的所得(115节)、对公司资本的投入(118节)、某些军事收益(134节)、政府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节约能源津贴(136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