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人是需要对企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行为的人。那么,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股东不签字同意怎么办?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吗?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是多久?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符合上述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该股东会决议即生效。
所以,你公司关于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只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这一个股东不签字不影响此注销公司的决议生效。反之,则无效。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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