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债回购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买断式回购,另一种则是质押式回购,前者适用于机构的投资者,而后者则是个人投资者。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国债逆回购有没有风险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1、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2、承售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3、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4、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以国债代付。
5、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1、交易的目的和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
质押回购卖方的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在质押期内,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买方不能动用,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并没得到债券的所有权,同时正回购方用债券做抵押,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在得到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债券的所有权及孽息收入,所以质押式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的。而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所以在此还有融券的目的。
2、法律关系的差异
从现有的定义和规定看,质押回购实际是质押贷款;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权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成,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而是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国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国债回购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