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以前我们国家的税务系统是一个国家税务局,一个地方税务局,两者之间是分开的,在缴税的时候需要分开的缴税,那么对于国地税来说,国地税合并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地税合并是什么意思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地税合并是国家税务总局将负责辖区内的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纳税人可以“一站式”办理纳税业务,既节省了时间又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国税地税合并,对于国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以前的国税局和地税局是两套班子、两种行政管理模式和两套执法标准,当然,相对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素养也会有所不同。现如今国税地税合并成为国家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和执法标准。这对于税务局工作人员来说,确实是不小的挑战。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会促使税务人员不断学习和进步,进而提升办税效率,节省时间成本和劳动成本。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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