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租客一定要为退还押金,是否合理?是否有权不退还押金?
更新时间:2022-05-09 15:47:52
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7月23日租下了这所房子,并签了一年的
合同。2013年12月27日,另一方通知我,该房屋要到2014年1月22日才能出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房东,我不能退还押金吗,本合同对
违约责任的描述如下:“如甲方和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和中介机构。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RMB 2100。甲方违反合同的,除向乙方返还定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上述金额的违约金。无论如何,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现在2014年1月22日已经过去了。承租人必须退还押金。如果他不退还押金,他就不会给我房子钥匙,并会起诉我。他的行为合理吗?我有权不退还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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