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所吃的食物有最佳食用期,我们所使用的物品有保质期,我们去办理业务有办理的期限,就连受到侵害时也需要在诉讼时效之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多少?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五)电子设备3年。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3、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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