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他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离婚协议书内容不合理怎么办?离婚协议书包含哪些内容?离婚协议书上盖什么章?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离婚协议已经签署,但是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双方可以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重新作出一致意见,并重新起草协议,这个时候是可以更改的。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带着签署好的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是不可以再对离婚协议作出修改的。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若涉及子女问题)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若涉及财产分割)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1、离婚协议书上不会有民政部门的盖章。
2、离婚协议书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外,民政部门需要留存一份。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
4、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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