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等级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门,由职工本人或其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鉴定等级。
鉴定工伤等级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门进行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鉴定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所以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主要是看功能障碍程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工伤等级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劳动部门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找法网提示您,如果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