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江苏高院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种。
江苏高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江苏高院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A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找法网提示您,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