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15 17: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活动必须要遵守监察的规定,对需要监察的事项进行立项,然后在制定实施方案,并且报告监察的状况再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

  二、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三、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期限是多久

  1、调查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 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可以补充二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监察程序有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监察程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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