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裁决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对裁决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话,那么法院应该在受到异议书的十五天之内审查,如果是理由充分的话就执行改正,反之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需要带如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时,要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者相关法庭出具;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