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那么在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是在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这两方面,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限于: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5、仲裁决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的;
7、裁决是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
1、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解决纠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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