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对于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当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需要注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那么,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是多久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二)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权案的管辖。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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