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

更新时间:2019-05-20 16: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一定的处罚标准的,并不是只要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一定适用同一种刑罚的。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如何呢?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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