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自行规定自己的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5-27 17:51:39
问题描述:
亲爱的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服装店工作的导购员。2018年8月1日至9月10日,我在一家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当时,老板口头同意每月1800元,并口头告诉我,如果我迟到半小时,将被计算为旷工,旷工将扣除一天半的工资。9月10日,由于工资问题,我辞职了,总共工作了41天。我的老板告诉我,我的试用期是从8月1日到7日。我在试用期内没有得到报酬。我上班迟到了三次,都是在半小时内,这算是旷工三次。扣除4.5天的工资,请一次假,没有工资。因此,工资按28.5天计算。我不同意。老板说他雇佣这样的人已经很多年了,所以如果他不同意,就不要问了。所以我问老板,如果他迟到半小时,扣除1.5天的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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