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夫妻离婚往往会伴随很多纠纷,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等。但同样也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离婚仅是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并不同意离婚,从而在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时也拒绝出庭。那么,女方诉讼离婚男方不出庭,该怎么判?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判决: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对于离婚案件,被告没有到庭,分两种情形: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如果被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法院应诉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相当于一种“默视”,其不答辩不到庭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认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与上述道理同出一辙。
诉讼离婚对方不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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